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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猝死认定工伤 曾四次认定被否认 为什么工伤认定这么难?

2019-08-13 15:12
来源:网络

  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加班,与同事午餐时猝死,当地人社局四次认定不属工伤。今日(8月13日),稷山县政府就此事回复新京报记者称,经专家和律师研讨,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稷山县人社局决定“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教师猝死认定工伤 曾四次认定被否认 为什么工伤认定这么难?

  段晓康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曾因非工作时间等不予认定为工伤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校方称,需工伤认定才能予以赔偿。今年8月5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人社局及死者家属处获知,该局四次不予认定为工伤。其中第四次认定不属工伤的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8月7日,稷山县人民政府答复称,该县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事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将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教师猝死认定工伤 曾四次认定被否认 为什么工伤认定这么难?

  四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今日(13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政府最新获悉,稷山县委、县政府对媒体反映教师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事,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基本情况为2017年1月寒假期间,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抽调段晓康、李兴华、景建东等10名同志到中心校加班。1月21日12时左右,该中心校孙树康通知加班教师中午到腾龙大盘鸡就餐。12时10分左右,加班教师陆续到达饭店就餐。12时56分左右,段晓康在就餐过程中突然捂住肚子面容痛苦,一同就餐的景建东、孙树康扶住段晓康,李兴华拨打120,随后救护车将段晓康送往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官方:此前认定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

  稷山县政府表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请相关专家和律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进行咨询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抽调人员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的所有资料进一步复查核实。认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段晓康加班用餐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案存在的认定节点认识有偏差,适用法规条文不宽泛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撤销(稷人社工伤〔2019〕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据悉,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按照《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稷政行复决书〔2017〕2号),对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认定为工伤。

  所谓工伤认定,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侵害,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被认定工伤,事关切身利益。以这名在加班用餐中猝死的教师为例,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就能享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救济待遇。

  其实,回看报道,对于这起工伤认定的争议,大多数人都会有一个基本的认同:这是工伤,而这个观点也与法院和政府方面的看法并无二致。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认知,是因为加班也是工作的一种,而用餐、上厕所等过程,则是完成这项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将用餐等过程排除在加班过程之外,不仅有悖于基本的劳动规律,也是对宪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等权益的极不尊重。

  客观地说,人社局的拒不认定工伤,似乎也有一定道理。这是因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具体明确,劳动者在加班用餐时发生意外事件,应当视为“工伤”。问题是,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立法精神看,没有理由不把劳动者的加班用餐视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

  翻看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劳动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人身伤亡等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样的道理,这名青年教师加班用餐,也是为了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应感受到劳动法律的关怀温情。对于职能部门,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有必要采取广义而不是狭义的理解,给予这名猝死教师以工伤待遇。

教师猝死认定工伤 曾四次认定被否认 为什么工伤认定这么难?

  然而,人社局“硬抗压力”的拒不认定,着实很让人费解。事实上,在现实中,类似这种不予认定工伤认定的情况,并不少见。翻看报道,不少劳动者拿着法院胜诉的判决,却迟迟得不到人社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这里,姑且不谈有关部门对法律的“机械适用”,以致于走向立法精神的反面,而是想谈谈,为什么一个政府部门,甚至连同级政府的复议决定、法院判决也不放在眼里?


  这是因为,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都没有赋予政府、司法机关代替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尽管可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人社部门来说,就算之前的拒不认定工伤行为被撤销了,也不怎么打紧,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就行了。在这场政府、司法机关与人社部门的角力“死循环”中,劳动者沦为拖延不前的牺牲品,这显然不是劳动立法者的初衷。

  如何才能破解这个死结,在立法上无疑需要有新的进展,至少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当然,对于“牛气冲天”的有关职能部门,也应祭出问责的鞭子。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政府上级的行政复议决定,都不是一纸空文。如果拒不执行,对于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即便够不上追究刑责,也应给予相应处分。这些措施都做到位了,类似工伤认定“难于上青天”的奇葩现象,才不会一次又一次冲上热门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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