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10月12日11时许,一男子从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后迁沟大桥高坠,砸到桥下行人邹某(男,79岁,石柱县万安街道人)。接报警后,石柱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120医生现场确认,2人均已死亡。警方经现场勘查、调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初步查明系秦某(男,47岁,石柱县黄水镇人)跳桥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很多网友谴责死者秦某为什么不“死远一点”,要成为“累人累街坊”的“杀人凶手”?小编认为,人如果不是走投无路的话,没有谁愿意选择自杀,蝼蚁尚且贪生,更何况是一个大活人了。所以小编劝大家就不要再怼秦某了,或许他真的是被迫无奈,所以才会选择纵身一跃从楼顶跳下。只是他没想到,会连累一位无辜的老人罢了。
那么,这位无辜的老人就白死了吗?有网友“脑洞”大开称,这样算不算“谋杀”?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呢?如果秦某没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他已经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跳楼自杀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侵犯、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按照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秦某也身亡了,刑事责任就没办追究了,无辜身亡的老人的亲属只能追究他的民事责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如果秦某有相关遗产就需要赔偿相关的费用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