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3时许,居住在晋江的柯某(男,44岁,湖北省阳新县人)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朋友圈转发了一条医护人员抗疫视频,同时配以“福建人死光都可以”辱骂性文字,影响恶劣,不少网民举报、要求公安机关严惩。柯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晋江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天。
“晋江公安”微信公众号9月20日发布案情通报称,福建晋江警方近期依法查处了3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1、9月13日11时许,施某(男,29岁,晋江市龙湖镇人)编造了“深沪信豪海鲜已经被查,接触人员进行隔离”等不实涉疫情信息,发在微信朋友圈上,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了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晋江警方依法给予施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2、9月15日3时许,居住在晋江的柯某(男,44岁,湖北省阳新县人)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朋友圈转发了一条医护人员抗疫视频,同时配以“福建人死光都可以”辱骂性文字,影响恶劣,不少网民举报、要求公安机关严惩。柯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晋江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天。
3、9月17日20时许,居住在晋江的张某(男,24岁,江西省吉安市人)在工作微信群中发布“美团总仓发现新冠患者一名,泉州地区已全面停止配送”等不实信息。对此,晋江警方立即开展调查。鉴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及时在工作微信群进行道歉澄清,晋江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3天。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于编造传播谣言、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发朋友圈诋毁他人立案标准
图文内容
发朋友圈诋毁他人的行为涉嫌诽谤罪,其立案标准如下:
1、被侵权人确有名誉被损伤的事实;
2、侵权人发朋友圈诋毁他人的行为违法;
3、发朋友圈诋毁他人的违法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客观上有过错。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