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5日表决通过。其中:①生育假从30天延长到60天;②在孩子三岁以上之前,夫妻双方每年都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自己正常出勤的工资支付;③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的休假和灵活的工作措施,有利于照顾婴幼儿。
上海生育假增加到60天。
第十五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享受60天的生育假。关于育儿假,根据《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育的夫妻,在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可享受育儿假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的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