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消息,2022年2月17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明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吉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吉林省辽源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
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和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5亿余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多、时间跨度大,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恶劣;同时,马明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1.5071亿余元的事实,认罪悔罪,检举他人构成立功,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上述
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明,男,汉族,1957年10月生,辽宁辽中人,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研究员、副总警监。
1975.07--1978.08吉林省德惠县米沙子公社知青
1978.08--1982.08吉林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专业
学习1982.08--1984.11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科员
1984.11--1986.10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第一研究室、第二研究室副主任
1986.10--1987.03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第二研究室主任
1987.03--1990.08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1990.08--1994.06吉林省财政厅
办公室主任
1994.06--1995.08吉林省长岭县委副书记(正处级)
1995.08--1996.08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1996.08--1998.06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8.06--2000.05吉林省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0.05--2002.03吉林省松原市副市长(1998.10--2001.07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2.03--2003.12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3.12--2006.01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正厅长级)、党组成员
2006.01--2008.01吉林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吉林省分会副会长(常务),研究员
2008.01--2011.05吉林省辽源市委书记
2011.05--2012.01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2.01--2012.06吉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2.06--2018.01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政府党组成员,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
2018.01--2018.02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督察长,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兼),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
2018.02—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2019年12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