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绝大多数新人来说,结婚登记都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签名认可。因行动不便但不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新人,用指纹代替签名则属特例。首例用指纹代替签名登记结婚的新娘许燕(化名),声称丈夫王敏(化名)在她患病后骗取了她百万财产,而状告静安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她与王敏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但一审、二审她的官司都输了。
带病结婚登记
许燕在事业上小有成就,名下有两家公司,有过离异经历后,身边一直缺少关心的伴侣。2013年7月,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位男性朋友王敏,随后二人很快进入热恋阶段。同样有过离异史的王敏,一直无正当职业,但她却一直喜欢对方的甜言蜜语。在恋爱期间,对方的追求令她很陶醉,也承担了对方全部吃用开销。
2014年,许燕渐渐开始出现嗜睡现象,也曾看中医调理,但头晕的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并先后发生两次驾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直到2015年2月,她渐渐出现了走路不稳、生活自理困难。同年4月9月,她在家中摔倒致半身不遂,不能正常行走。
2015年4月16日,王敏用轮椅推许燕去了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后,许燕的病情有所好转,但却发现了丈夫王敏的许多恶行,看中的是她的钱而不是她的人,许燕的近百万财产也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被王敏骗走挥霍。
上诉要求撤销登记
仅仅在登记结婚2个月后,许燕已不愿意再接受王敏这个丈夫。
据许燕介绍,自己具有大专学历,完全具有签字能力。但婚姻登记中心发放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一栏中出现的却是她的指纹,而非她本人签名。她认为结婚登记员用她指纹代替签名,违反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许燕说,当时她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已失去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她根本就不记得4月16日那天发生了什么事情,与王敏去登记结婚也并非其个人意愿。她认为,自己与王敏的登记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2015年7月13日,许燕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静安区民政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她与王敏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法庭上,面对许燕的诉求,静安区民政局辩称,许燕与王敏登记结婚时,许是被轮椅推进来的,当时婚姻登记员提醒可改日再来办理,但许燕与王敏异口同声说:“今日是他俩选好有纪念意义的日子,不能改变的。”事后还在登记员指导下拍了合影照,填写了“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因许燕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员问到两人个人情况及结婚意愿,许燕都能准确回答,条理清晰。民政局认为,二人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在2015年4月14日,许燕因行走时摔倒,之后出现了行走不稳、右侧肢体无力等症状至上海某三甲医院治疗,检查时许燕意识清楚。婚姻登记中心称,许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登记时,她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也未能提供她前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时,是受到了王敏胁迫而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据。
法院认为,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指纹和签名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静安区民政局结婚登记中心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