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某企业电工刘先生因不堪高温天气,在签订了一份单位未拖欠工资的声明后,从单位离职。但离职后,刘先生又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的工资共计52000余元。房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称,其2010年7月19日入职中天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因中天公司经常无故拖欠工资,加上该公司要求刘先生在今年7月4日至6日这几天连续闷热的天气下,在无风扇无空调的铁皮房子中工作,致使其中暑危及人身安全。为此,刘先生于7月19日向单位提出离职。
办离职手续时,中天公司要求刘先生签下了一份公司未拖欠工资的声明,刘先生说自己当时是被迫无奈才签了字,但是为了今后维权,特意没有签日期。办理离职手续后,刘先生将老东家起诉至法院,称中天公司仍拖欠其3906元工资未付清,且在职6年间,公司从未为其安排过带薪年假。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以及未休年假工资16551.72元。
面对起诉,中天公司辩称,公司方面已安排刘先生休年假,不应支付年假工资。且刘先生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也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刘先生签署的离职声明中记载其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且已与中天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双方已无任何经济纠纷。现刘先生主张其系受中天公司胁迫签署上述离职声明,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所以对于这一主张无法支持。此外,中天亦就其已安排刘先生休年假的情况提供了相关证据,故刘先生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的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