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媒体上经常看到青少年受到性侵害的案例,让人心痛不已,近日云南省彝良县发生一起教师猥亵4名女生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但作为父母的我们更需要从自我做起,转变传统观念,让孩子远离伤害。
8月22日电记者22日从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9日对彝良县洛泽河镇原教师张某全猥亵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全犯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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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全在彝良县洛泽河镇某乡村小学任教期间(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7日),利用在学校教室内给学生上课的机会,以检查李某、张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四受害人均为女生,皆出生于2005年以后)作业为幌子,与上述被害人相邻而坐的时候,强行对被害人张某某、陶某某各实施猥亵一次;对被害人王某某、李某实施猥亵多次。被告人张某全还以指导王某某、李某做作业为借口,在其办公室内用同样方法对王某某、李某各实施猥亵一次;在教学楼二楼的阳台上对李某实施猥亵一次。事后,被告人张某全偶尔给予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等人1元至10元不等的现金或以告发即不允许被害人读书进行威胁,防止被害人告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四家各种经济损予以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全自愿分别补偿每家全部经济损失各10000.00元,并委托法院工作人员从其住房公积金中代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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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全无视国法,道德败坏,采用卑劣下流手段对所教学的未成年幼女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罪。其身为人民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具有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义务,但其却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性欲望,在教室及其他场合对其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数名女学生、且均为未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给被害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也对其他在场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影响。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全虽坦白认罪,自愿补偿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全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校园安全环境,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打击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全表示认罪服从判决。
据了解,案发后,事发小学的三年级学生已经转到小学本部上课,镇里也从其他小学调了一名女教师到事发小学上课,并安排了一名生活教师。
当孩子在外面受到别人的欺负时,孩子回去会告诉父母某某欺负了我,父母从孩子的言语中很快就知道发生了什么,当然也就可以很快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而儿童性侵害事件,往往是发生很久以后,才被我们父母发现?为何在此类事件上父母反应如此迟钝?大概原因如下:
一、父母总是认为孩子还小,性侵犯不会发生在孩子身上,对此疏于防范和教导。父母会经常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在外面打架,如果受到欺负了,要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但很少告诉孩子,自己身上的某些部位,是不能让外人碰的,如果被人碰了,更要告诉老师和家长。因此当此类悲剧发生时,孩子没有告诉大人的意识,加上父母自己对此问题的疏忽,他们也很少注意到孩子情绪或者身体上的变化;
二、父母羞于在孩子面前谈性,认为性是肮脏的,生殖器是肮脏的,这种观念会传递给孩子。当孩子遭受性侵害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告诉父母,而是自己不再纯洁了,自己是个坏孩子,害怕父母责备自己而不敢告诉父母。这种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侵犯行为,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
为了保护我们的孩子健康成长,首先作为父母,特别是母亲,在日常起居中注意孩子的身心变化,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孩子的状况。
其二,也是最重要的,我们要转变对性的态度,以一种自然的心态来看待性,让孩子能够认识自己的身体,告诉她每个人身上,都有些地方是别人不能够触碰的,知道怎样保护自己,那么她就可能远离了伤害。
就算不幸面对伤害的时候,她也有地方化解、抚平那些伤害,而不会让这些伤害淤积在灵魂中。因为在她受伤的时候,她会及时地寻找到温暖和安慰,她会知道伤害的只是她的躯体,并没有伤害到她的心灵,而不会让自己心灵上陷入痛苦不堪的深渊,当身体的躯体的伤愈合后,他们依然可以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