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同学上课吵闹打扰自己,16岁少年将购买的毒药投进教室的公共饮水机内。学生唐某发现该饮水机的水呈乳白色,有刺激性气味,怀疑有毒,报告了老师,所幸无人员伤亡。其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4月29日,公安人员在重庆益民技工学校将其抓获。周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农药仍投放于教室内的公共饮水机中,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鉴于周某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周某在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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