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敲诈妻子情人后河中发现对方尸体)
吴堡男子高某发现妻子与男子丁某有不正当关系,高某几次找对方,随后又跑到对方的办公室讨说法,要10万元解决,否则向纪检部门告发。不想,压力之下,丁某失去联系,几天后尸体被发现。日前,吴堡法院判决,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5000元罚款。
今年30岁的高某是吴堡县人,2015年7月21日,高某发现妻子马某与丁某为情人关系,遂以妻子微信号约丁某到家中,丁某如约而至。高某要求丁某离婚后娶马某为妻,丁某承诺一个星期之后答复,后无果。2015年7月28日,高某就此事去丁某单位办公室讨说法,并表示要10万元解决此事,否则就向纪检等有关部门告发丁某,丁某提出没有现金,先打9万元欠条(8月份给5万元,年底给4万元),第二天早上给1万元现金,高某答应。
2015年8月14日下午,因为一分钱也没有收到,高某再次来到丁某办公室,向丁某索要现金,并将办公室水杯损坏,丁某随即报警,称有人在其办公室闹事,巡警大队出警后将丁某与高某带到宋家川派出所,随后双方家属也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丁某承诺一星期解决。离开派出所后,有人将这事反映到了丁某所在的单位领导那里,并扬言丁某再不兑现之前的10万元就到法院和纪委告状,而且说高某可能要对丁某实施人身伤害。后丁某单位领导向丁某了解情况,丁某来后没说几句便走了,当晚失去联系。
2015年8月17日,丁某日常驾驶的大众牌轿车在吴堡县沿黄公路林业局苗圃下的黄河滩上被人发现,8月19日,在吴堡县境辛舍窠村附近的黄河中打捞出一具尸体,经确认,死者系丁某。警方调查,排除丁某他杀可能。
法院查明,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揭发他人隐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要挟、威胁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被害人死亡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属于敲诈勒索。本案中,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只是因为被害人突然死亡才导致没有敲诈到实际的钱款。
吴堡县人民法院王明海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