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成都一学校开展“校园违禁物品清查活动”,集中销毁没收学生的违禁电器。
学生:私人财产,学校可查收不应销毁;
律师:有违《物权法》;
校方:想给学生现场教育,销毁电器来自离校学生。
你怎么看?
检查日报:作为学校,只是一定时间内保管“违禁电器”的管理方,不管所有人是不是毕业离校,电器的所有权始终应属于学生而非学校。
学校没有权利处分这些物品,如果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还应当赔偿。学校应在公共空间内增设电器,方便学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