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7月18日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规程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存在技术含量高、易伪造篡改等特点,这也是电子交易数据为何难被直接作为证据获法院采信的重要原因。对此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了规程破解电子证据认定难问题。如规程关于微信证据的举证要素,包括:要在终端设备上演示通过账户登录,以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真实性;展示聊天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如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内容;出示完整聊天记录,将双方各自客户端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通过出台规程,有利于破解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当事人省去了公证电子证据的环节,法院核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而不再需要当事人跑去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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