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世界无童工日,你知道吗?

“世界无童工日”的设立起源
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已引起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遏制贩卖儿童和使用童工等丑恶社会现象的蔓延,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将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已将2016年定为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期限。

问题
1、童工的定义是什么?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会面临什么处罚?
4、其他相关人员承担什么责任?
1
童工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2003年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2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2003年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3
中介介绍童工工作会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2003年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
其他人员责任
如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不得不去做童工来维持生计的情况,根据我国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也强调,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工会在行动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工会高度关注涉童工事件,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21日,常熟童工事件,各级工会组织高度关注,坚决维权,常熟市总工会当天晚上就迅速联系人社、属地工会等单位,及时参与和了解执法部门对该区域雇佣童工的调查处理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查明事件真相。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网络工作部通过网络获悉此事后,一直保持高度关注,并在第一时间联系江苏省总工会介入事件的调查核查和处置工作,坚决维护劳动者权益。

我们除了要禁止非法使用童工
还要加强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管理
本该在校园里度过他们的
青葱年华
绝不能让他们的青春遗失在灰暗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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