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湖北产假增加60天#
修订后的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有三个孩子的夫妻,有的被认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的,可以等额再生。再婚夫妇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有家庭子女数量的合并计算。夫妻再生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量。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应增加60天的产假,其配偶应享受15天的护理假;3岁以下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的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发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规定了子女照顾老人的护理假。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残疾或者住院老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每年给予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独生子女照顾残疾或者住院老人的,每年护理时间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如果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将按规定得到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援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援助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援助保障制度。
修订后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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