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龙华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前有男子出轨赠房竟发现孩子非亲生,再有妻子起诉索回巨额赠房赠款,现有小三再生一女索要多年抚养费,先给大家捋一捋这复杂的人物关系。
前情提要
妻子与丈夫已登记结婚三十余年。
2010年,丈夫结识小三,一段时间交往后,瞒着妻子偷偷发展成情人关系。
2012年4月,小三生下一女儿,并登记在小三名下。后来,小三以抚养两人亲生女儿为由,不断向丈夫索取钱财。
2018年4月,丈夫豪掷111万余元,全款给小三购买位于湖南的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小三名下。
2020年9月,丈夫与该女儿做亲子鉴定,结果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的!!!
“剧情”第一弹
2020年12月,妻子起诉丈夫、小三和大女儿(小三与某男所生),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2021年1月,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小三及大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妻子。据此,因丈夫出轨所引发的第一个民事案件就此了结。
“剧情”第二弹
2021年3月,妻子向龙华法院提起第二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要求小三及大女儿返还基于丈夫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丈夫对小三、大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妻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目前已生效。妻子已申请该案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据此,因丈夫出轨所引发的第二个民事案件还在执行中。
“剧情”第三弹
2021年6月,小三生下小女儿。同年10月,小三提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丈夫”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的抚养费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小三认为小女儿系其与“丈夫”非婚生育的女儿,小女儿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丈夫”承担上述抚养费用。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据此,因“丈夫”出轨所引发的第三个民事案件诉讼仍在继续当中。
法官说法
因丈夫出轨所引发的三个民事案件,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合同效力认定、抚养费支付标准等诸多法律问题,曾被深圳卫视、南方日报等媒体深入报道,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
✦关于赠与合同无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丈夫在具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且还基于上述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向第三者及大女儿无偿赠与大量的财物,更是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故其私自赠与第三者大量钱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妻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故一审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上述款项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关于抚养费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本案中,若第三者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小女儿系“丈夫”的亲生女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其主张抚养费的诉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支持,“丈夫”依法应向其支付抚养费,若其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若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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