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经常混用调休和补休,有时将补休称为调休,有时又将调休当成补休。调休和补休,有什么区别,对你的劳动权益有什么影响,你分得清吗?一起来了解!
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转账假日”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变更公休日的日期,将不属于公休日的日期直接变更为公休日。
从2001年起,为促进假日经济,国务院开始将未合并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形成春节、五一、十一长假7天长假。 这就是国家一级的“调职”。
2001年以后,基本上每年都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将每年假期的转账日期通知国民。 从2008年开始,清明、端午、中秋假期增多,“五一”七天不能再调了。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清明节: 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 总共三天。 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采取“调职”方式。 当然,工作时间的变更,原则上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例如,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举行。 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安全抵达杭州,确保杭州返程,将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影响降至最低,杭州市政府已批准9月1日至9月7日放假7天,杭州市9个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和社会
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作时间制下的“调休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实行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的职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按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补休”的主要用途
“补缺”一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年,可以追溯到劳动部1956年5月的规定。 工人、职工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积分,按本人时薪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当给予劳动者同等时间的补缺……
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法条规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补缺”写入法律,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工人工作不能安排补缺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 《劳动法》 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能以调休、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缺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选择安排补缺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而符合“安排工人工作时间延长”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人工作”的,请参阅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
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
资料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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