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共投虚拟货币Plus币引发的纠纷,近日在经开区法院得以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本是好友,因参与此类交易导致经济损失,遂对簿公堂。然而,法院最终裁定结果,不仅揭示了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更对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此案源于朋友之托,网购Plus币,约定收益均分,然发货后货款未到账,购币方无奈之下将友人告上法庭,索偿采购损失。防骗大数据FPData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
案情回顾1.相识成友,共谋交易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结识,友情渐深。2019年7月中旬,徐某欲向一微信客户出售Plus币,询问王某是否持有。在王某确认有货后,二人达成共识,决定合作完成交易并从中赚取差价。分工明确:徐某负责接洽买家,王某负责从其他渠道购入Plus币,约定利润平分。
2.购币发货,货款未至
随后,王某依约从他人处购得30个Plus币,并按照徐某指示将其转账至特定网络地址。然而,发货后货款却迟迟未到账。情急之下,徐某向警方报案,而王某则先行垫付了这30个Plus币的货款,总计7500元。
3.纠纷升级,对簿公堂
王某认为徐某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份额的采购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其垫付货款的一半。
法院审理与裁决依据1.法律与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行为需以此为衡量标准。
2.国家政策法规对虚拟货币的态度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Plus币等“虚拟货币”的发行、流通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可能涉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多种犯罪活动。国家明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此类非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3.案件定性与责任归属
法院认定,本案所涉Plus币属于类似比特币的“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原、被告通过微信交易Plus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警示与投资建议1.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与风险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比特币、Plus币等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严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者涉足此类“虚拟货币”的投资与交易,法律不予保护。
2.理性投资与风险防范
面对虚拟货币投资,投资者应保持理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陷入非法集资、诈骗等陷阱,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原标题:好朋友带你投资虚拟币被骗能起诉他吗?法官来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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