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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币网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案件研究——沈某某案例剖析

2024-05-02 00:44 来源:网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逐渐崭露头角,因其提供新型交易途径与投资渠道而愈发重要。然而,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跨境转账便捷、匿名性强等特点,近年来,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中介转移犯罪赃款的现象愈演愈烈。司法实践中,视具体情况不同,此类行为可能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是一则具体案例的深度剖析。

火币网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案件研究——沈某某案例剖析

一、案例概述

沈某某(火币网用户名:58****66),于2018年11月21日注册成为火币网用户。2020年9月24日至10月8日期间,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却依然利用其名下尾号为4488的招商银行卡接收被骗款项,并随后在火币网上购入虚拟货币,以此方式协助转移涉案资金总额高达242561.53元。例如,2020年9月24日,朱某遭遇电信诈骗,被骗金额3万元,其中1万元经由“罗某乐”尾号为2302的账户转入沈某某上述招商银行卡,随后沈某某将这笔款项全部用于购买USDT。同年11月26日13时许,沈某某在中信银行沙井支行销户时被警方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


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物证:涉案银行卡(尾号4488)和一部华为手机;


各类书证,如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火币网交易记录等;


现场勘查笔录;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光盘)。



二、法理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某明知银行卡收入系犯罪所得,仍利用火币网账户和个人银行卡,亲自操作,将资金转移至多人银行账户,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沈某某否认指控,但:


主观方面,尽管沈某某声称其只是在朋友引导下正常进行火币交易,但从银行流水与火币网交易记录对比看,此说法显然难以自圆其说。被告人试图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掩盖其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质行为。据其当庭供述,他在短时间内就可通过为他人刷单获利万余元,在当前电信诈骗频发、反诈宣传广泛普及的情形下,他应当清楚通过个人账户收付款项并转账至指定账户的风险和性质。


客观行为上,沈某某在收到赃款后几乎立即将其转移到其他账户,这一行为进一步证明了他对资金来源的主观明知状态。



对于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即主张沈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定性错误导致量刑过重,二审法院不予采纳。理由是,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要件,与其辩护人所述观点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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