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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扮道士性侵留守儿童致其怀孕_男子假扮道士,利用迷信强奸幼女,情节严重获刑八年!

2024-06-03 11:5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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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扮道士,利用迷信强奸幼女,情节严重获刑八年!

法官指出,重庆市开州区法院充分利用近年来建立的“开心小渝儿”司法保护未机制,借助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特殊群体进行全面多维度的保护。

继父迁移孩子户籍受支持

负责任地养育能得到法律认可

万某是一名留守儿童,在她很小的时候父亲离世,两岁时随母亲从四川大竹县搬到了重庆梁平区虎城镇,与继父肖某共同生活。万某六岁时,她的母亲也去世了。此时,万某的外祖父已经年逾八十,姐姐万某琴长期在外打工,都无法照顾万某,因此一直是继父肖某承担起了监护人的职责。经过十余年的共同生活,肖某已将万某视为亲生女儿。然而,因为万某的户口与姐姐万某琴在一起,这在日常生活和升学等方面带来了许多不便。肖某试图将万某的户口迁移到自己的名下,但却遭到了当地派出所的拒绝。随后,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他为万某的合法监护人。

梁平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继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万某两岁左右开始跟随肖某生活,受到他的抚养教育,两人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肖某原本就是万某的法定监护人。鉴于被申请人万某是未成年人,经庭外询问,万某本人也表达了希望肖某成为其监护人的意愿。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申请人肖某为被申请人万某的法定监护人。

法官在结案后表示,此案涉及留守儿童万某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法官上门访问了解到,尽管继父肖某为了谋生常年在外打工,留万某一人在家生活学习,但他始终以多种方式关心万某,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肖某确实具备担任万某监护人的资格。

利用迷信手段性侵幼女

恶劣行为被判八年徒刑

2021年3月至4月间,周某某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方式结识了留守儿童彭某某,并将其加为好友,进一步获取了彭某某的生辰八字。周某某声称彭某某的八字与家人不合,可以通过“画符”帮其化解灾难,然后将彭某某接到自己家,对她实施猥亵行为,并三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彭某某怀孕后不得不引产。

同年4月,周某某用类似手法认识了另一位留守儿童许某某,得知其生辰八字后,再次声称可通过“画符”为其解厄。同年4月13日,他将许某某接到家中并对她实施猥亵。

案发后,司法机关认为周某某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假借“道士”身份,以“算命”、“施法消灾”等手段诱骗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女学生,进而对其实施强奸和猥亵行为,给被害人的心理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创伤。

受害的两名幼女均为农村留守儿童,更容易遭受犯罪侵害。周某某针对这些弱势群体实施犯罪,其恶劣影响尤为严重。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周某某多次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并导致其中一名幼女怀孕引产,应当依法加重处罚。

经审理,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定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在结案后指出,面对这类问题,家长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工作,要加强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的培养,重视性教育,以免掉入陷阱,使身心健康受到侵害。

请假回家途中不幸溺亡

多方调解化解矛盾

何某某就读于黔江区某乡镇小学,自出生不久后,其父母即外出打工,自此以后,何某某的日常生活起居便交给了年迈的爷爷奶奶照看。

2023年6月的一个中午,何某某因身体不适向学校请假外出看病,学校随即通知了他的爷爷奶奶。然而,由于当地的学童大多为留守儿童,历来习惯于独立上学放学,所以何某某仍然独自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了溺水事故,不幸身亡。何某某的父母遂以学校为被告,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濯水人民法庭提起了索赔诉讼。

法庭接收案件材料后,邀请“天理良心调解室”驻站代表以及平安办、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经研究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行处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及赔偿数额达成了共识,并在现场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捺印,并申请司法确认。

法官表示,对于留守儿童,社会、学校和家庭均有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确保对孩子行踪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同时还要“有陪同、有监督、有防范、有送归”。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构筑防溺水的安全防线,防止溺亡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预防溺水安全教育一刻也不能放松。

离婚夫妻争抚养权

保障权益调整抚养安排

汪某某来自安徽,吴某某则是重庆市云阳县人,两人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不久后育有一女汪小某。2018年12月24日,汪某某和吴某某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女儿汪小某由汪某某抚养并承担所有抚养费用。

离婚后,汪小某一直跟随吴某某在云阳生活、学习至今。汪某某与吴某某关于汪小某抚养权的问题争执不休,汪某某多次表示要将汪小某带回安徽生活,吴某某为了避免女儿被汪某某带走,屡次让汪小某请假、转学,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汪小某的生活和学业。

汪小某即将进入高三,正处于学习冲刺的关键时刻。汪某某为了给她提供更好的学习教育环境,主动放弃争议,在2024年4月向云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吴某某直接抚养汪小某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在征询汪小某的真实意愿后,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保持其现有生活环境不变,并优先保障其受教育权,经过云阳县法院的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吴某某直接抚养汪小某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法官表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法律出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允许离婚夫妇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在抚养过程中,既要保障子女的生活,也要确保其学习教育的权利不受影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为父母双方的“争夺”而受到影响。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应该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规定摘录:

-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继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紧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救助的其他人员。

-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25.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尤其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依法从重惩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缓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刘海峰 | 编辑:赵司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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