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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办法_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处罚条例

2024-07-23 18:18 来源:网络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办法?_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处罚条例?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2014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通过教师〔2014〕1号文件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该规定即日起生效。本办法旨在规范教育工作者的行为,确保师生权益,遵循《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定。

**基本信息概览**

- **名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制定机构**:教育部

- **生效日期**:2014年1月11日

**通知内容**

教育部向各省级教育机构发布通知,要求执行此《办法》,覆盖从幼儿园到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类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包括民办学校的教师。

**核心条款摘要**

1. **定义与范围**:明确了教师范畴及可能面临的处分类型,如警告至开除,每种处分对应的期限。

2. **违规行为**:详细列出十项违规行为,包括违反政策言论、未保护学生安全、不公平对待学生、学术不端、体罚或性骚扰学生、不当财务往来、强迫学生参与营利活动等。

3. **调查与处理**:要求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确保教师有辩护权,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并明确不同处分的决定权限。

4. **处分影响**:违规教师可能面临教师资格撤销、晋升限制等后果,且在处分期间的相关限制。

5. **教师权益**:规定了教师对处分决定的申诉流程,以及对不作为的上级部门的责任追究。

6. **法规衔接**:强调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衔接,以及违法教师的法律责任。

此《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严格要求和对教育环境的积极维护,确保教育公正与学生福祉。通过细化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强了教育领域的自我监督和管理。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确保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涵盖的中小学教师范围包括公立与私立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的教育工作者。

上述定义的教师群体亦包含民办学校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处理措施涵盖纪律处分与其它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解职、开除,其中警告期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降级或解职的期限为24个月。对于中共党员,还将依据党纪给予相应处分。

此外的管理措施涉及批评教育、诫勉、要求书面检查、公开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优、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及工资调整等资格,此类措施的禁令期不少于24个月。

如教师涉及违法活动,应迅速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条 下列行为构成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应接受处理:

1. 在教学或任何场合传播损害中央权威、违背政策的言论。

2. 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规范。

3. 通过各种渠道散布错误观点或虚假信息。

4.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了事,或未经许可从事影响教学的兼职。

5. 歧视、侮辱或伤害学生。

6. 遇到紧急情况时,未能保护学生安全,擅自离岗。

7. 与学生建立不当关系,包括任何形式的猥亵和性骚扰。

8. 在招生、考试等活动中舞弊。

9. 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或利用职权谋私。

10. 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机构提供生源信息。

11.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其教育管理部门一旦发现教师有第四条所列行为,应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理前需听取教师解释、学生及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权要求听证。对拟给予严重处分的,必须组织听证。

第六条 处理教师时,应秉持公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确保处理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相匹配,做到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七条 处分决定的权限如下:

- 警告和记过由教师所在学校提议,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则由学校直接决定并报告教育部门。

- 降级或解职需学校提议,教育部门决定,并向人事部门备案。

- 开除公立学校教师需学校提议,教育部门决定并备案;民办学校教师则由学校决定并终止聘用,同时备案。

- 其他非处分类处理由学校或其上级部门依情节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教师,详细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九至第十二条详述了教师申诉流程、处分的后续影响、法律后果以及对学校和教育部门失职的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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