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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代快报》报道,通常情况下,雇主与雇员经协商同意后,可调整薪酬架构和水平。然而,一位名为陆某的前副总经理在从某建筑公司离职后,面临了公司单方面“减薪”的问题。近期,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对此争议作出了裁决,要求公司按照陆某离职前的月薪标准支付薪资,并给予经济补偿。
陆某自2001年1月起担任该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双方约定月薪为150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6500元、岗位工资6300元及绩效工资2200元。2022年12月,因公司拖欠当年工资,陆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他要求公司补发欠款及经济补偿,双方的争议最终诉诸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涉事公司声称,已于2023年1月决定停止发放2022年度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仅同意支付基本工资,认为这是企业的自主管理权,并主张经济补偿应按此调整后的基数计算。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条款审理,强调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通知劳动者。鉴于公司未遵循这一程序擅自调整薪资,法院判定公司需按原15000元月薪标准支付陆某2022年的工资,并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面对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提起上诉,但苏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该案例表明,未经协商一致即单方面更改薪资,既违法又违背诚信,此判决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对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指导,促进了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
(审核:李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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