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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建设费用标准_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24-08-26 12:5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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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建设费用标准?

随着城市中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那些利用自有房产设立的养老院,如果符合标准,每张提供专业护理的床位可获得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支持;而通过租赁房产运营的养老设施,则每张同类床位将得到5000元的一次性改善资助。

针对非护理型床位的民办养老机构,以及城市社区的小型养老中心和农村的老年关怀之家,若以自有房产新建,每张床位将获3000元的一次性设置补助。对于符合要求的租赁运营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则能获得2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资助。这些一次性床位补助将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逐步发放,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支持的连续性。这样的措施旨在全方位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老年人群。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活公共养老服务市场的潜力,提升国有养老机构的活力,规范公有设施私营运营的养老模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所谓“公建民营”,指的是政府维持养老设施的所有权,而通过承包、委托或合作等形式,将运营权交给企业或社会团体的模式,不包括将特定服务项目单独外包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养老机构:由政府投资建设、拥有或运营的,包括特困人员供养中心;政府以固定资产参与,后期所有权回归政府的养老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当其被移交给政府并注册为养老机构;以及政府改造的其他设施用于养老服务。

第四条 实施公建民营时,必须保持服务性质不变、服务质量提升、国有资产安全和监管到位。转型后,这些机构需首要满足特困人员的需要,同时优先服务于特殊计划生育家庭、有特殊贡献的老人及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残疾和孤寡老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确定运营方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实施公建民营之前,产权方需进行资产清查评估,并由合格第三方出具报告。之后,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执行。乡镇级养老机构需征询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第八条 产权方需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标和评选,选择合适的运营方。

第九条 产权方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布,文件应详尽说明招标流程、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十条 投标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养老服务经验、相应的经济实力、良好信誉,以及地方政府可能设定的其他条件。具有连锁运营经验者优先。

第十一条 中标后,经公示无异议,产权方需与中标方签订详尽的经营合同,禁止转包。合同应涵盖服务细节、质量承诺、双方权益、费用、合同期限及违约处理等,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具体由投资性质决定。所有合同应在30天内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营责任与权限

第十三条 运营方需按合同支付设施使用费,享受合同约定的减免。相关收入应依法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方需缴纳风险保障金,专款专用。该金用于应对设施损坏和运营风险,合同期满无异常应全数退还。

第十五条 优先满足政府保障对象,合理定价社会老人的收费,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运营方需建立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财务管理透明,并遵守养老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妥善管理财政补贴,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保证服务质量不低于转型前,禁止虐待老人和非法金融活动,积极扩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享有运营权,但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二十条 严禁损害老人权益的行为,如收取不当费用或推销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 鼓励运营方利用优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可申请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方需提交年度报告,接受第三方评估,不合格者需整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产权方需持续监管国有资产,制定风险预案。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定期评估服务质量,不合格者要求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整改、解除合同等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或终止需协商,并按程序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续签合同时,表现良好者有优先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已实施公建民营的机构,原合同继续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条件有限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可特别委托有影响力的运营方,需符合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解释,自2020年某月起实施。

来源: 山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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