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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拆迁,中央明确了四类不再被视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1. 未办理完整手续但可补办的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这些建筑不应直接定性为违章。它们有机会通过补办房屋建设许可等手续,获得合法地位,实现整改。
2. 2008年前完成的建设不视为违法。在2008年之前,建房时若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无论是个人建设还是集体土地的一次性购买,其后建成、重建或扩建的房屋不被认为是违章建筑。
3. 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房产证的房屋不被认定为违法。即便房屋缺少房地产证书及建设规划流程,只要拥有土地使用证明,这类情况被视为文件不全,仍有途径通过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
4. 经行政批准的企业建设。当企业得到行政机关或其职能部门的明确批准进行建设时,这些建筑不应被视为违法建筑,因为它们是基于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建设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拆迁过程中,对建筑物的合法性判断更加公正,同时也为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补救机会,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支撑建筑安全的承重墙至关重要,它们构成了房屋的骨架。不可轻视任何类型的承重墙,因为它们都是确保建筑稳固不可或缺的部分。拆除这些墙体,无异于动摇建筑的根本,将直接危及整体的安全结构,使得居住或使用变得极其危险。因此,不论是哪一种承重墙,都严禁随意拆卸,这是保障建筑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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