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这一政策旨在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
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国正逐步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明确,职工可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通过实施弹性退休,原有的刚性退休节点变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为了确保这一政策顺利实施,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三部门制定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权益保障等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例如,一名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若法定退休年龄为62岁,他可以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提前退休。如果该职工未选择提前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2岁时,可以选择退休;若单位与其协商一致,还可以在62岁至65岁之间选择延迟退休。
职工如选择弹性提前退休,需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这一规定确保了提前退休是职工的真实意愿,并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人员安排。例如,如果一位职工计划在60岁退休,他应在59岁9个月时提交书面申请。
对于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的具体时间等事项。延迟退休期间,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将继续延续。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还保障了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权益,稳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预期。此外,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相关政策,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具体而言,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则应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
为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暂行办法》规定,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选择弹性退休,必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为提升服务水平,人社部门将通过模式创新,持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具体措施包括:
通过这些措施,社保经办服务将进一步优化,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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