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最新司法规定来了_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最新司法规定来了!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出现了新的变革,婚姻家庭领域的矛盾呈现出崭新的特征,家事纠纷案件的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过去三年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大约审结了约200万件涉及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的一审案件,占据了全部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约12%。其中,离婚纠纷案件约占到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约150万件。在这些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尤为突出,涉案金额增加,财产类型的多样性使得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的问题交织,导致疑难复杂的案件增多,急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为了准确执行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倡导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并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该司法解释重点关注并解决了夫妻间房产归属、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争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民众普遍关注的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此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到国家保护”列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在《解释(二)》中,这一原则得到充分落实,在处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房产归属等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时,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实际情况以及出资和赠送行为的目的性特征,避免了简单的“一刀切”。在确定以出资来源为分割财产的基础之上,还强调了要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我们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强调家庭成员应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要防止短暂婚姻带来巨额财产分割的情况,同时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以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先生再婚后将他婚前所购的房产转移到了双方名下。后来,双方因为家庭矛盾开始分居,妻子崔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陈先生支付给她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先生则认为崔女士对房屋产权并无贡献,婚后家庭开支均由自己承担,仅愿意支付100万元作为补偿。
审理法院指出:“案涉房产系陈先生婚前财产,婚后加上崔女士的名字是对个人财产的处置,目前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双方争执的房产分割比例,鉴于该房屋原本是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该房产的取得并未做出贡献,但考虑到双方长达十年的婚姻关系,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崔女士可以获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给予行为通常是以建立、维持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并期望共享房产利益为基础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的利益。”最高法认为,此案在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判决房产归属给予方,并判令给予方向对方支付120万元作为补偿,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认可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此外,最高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房产转移到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判决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既能保护父母的合理期待和财产权益,也能肯定和鼓励对家庭的投入与付出,从而平衡双方利益。
(2)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能否全部追回?
民法典明文禁止重婚,并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进一步对此进行了细化:
一方面,明确了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基本婚姻制度,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因此,《解释(二)》规定,即便在诉讼阶段,合法婚姻当事一方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去世,重婚的婚姻也不能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时转为有效。
另一方面,明确了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重婚、与其他异性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而且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释(二)》明确指出此类行为无效,若夫妻另一方提出返还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一宗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高先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叶某某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并向叶某某转账73万元。与此同时,叶某某向高先生回转了17万元,实际收取了56万元。高先生的妻子崔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解称,高先生转账的部分款项已被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无需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殊约定,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在此案中,高先生未经其配偶同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这严重侵犯了崔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实际款项。
最高法指出:“不能因为双方已将部分款项用于共同消费,就免除了返还的责任。”这一判决在贯彻和弘扬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3)约定共同财产给子女,还能反悔撤销吗?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信原则,诚实地履行承诺。
针对一些夫妻企图利用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其债权的实现产生了影响,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在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之前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的,《解释(二)》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此类诉求不予支持。然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约定或赔偿损失。
针对离婚协议中约定无需对方支付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要求抚养费的情况,《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了确保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实存在实际需要,则应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参与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另一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这条规定意味着:一方面,不应简单地以婚姻家庭受到特殊保护为由,否认基于市场交易的家庭以外的公司法等相关规则;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产生的影响,以防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与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援助等方面的规则进行了细化,旨在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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