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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性对冷冻胚胎是否有处置权_离异女性对冷冻胚胎是否有处置权?

2025-02-27 13:3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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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性对冷冻胚胎是否有处置权?

### 离异女性对冷冻胚胎是否有处置权?厦门首例“离异妇女起诉医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案”解析

来源:法治日报

#### 案情简介

刘芳(化名)与前夫王鹏(化名)结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自2009年起多次在福建厦门某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进行取卵手术,形成10枚可用囊胚。然而,三次移植均未成功,剩余3枚囊胚冻存在甲医院。2015年,刘芳与王鹏离婚,此后未再婚。王鹏再婚后又离婚,目前二人均为单身

2024年初,年过四十的刘芳去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她排卵功能下降,存在早衰症状,已无法通过促排卵方式取得质量合格的卵子,但其子宫功能正常,具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自主生育的能力。刘芳希望继续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但由于在甲医院多次移植失败,她想将胚胎取回并在其他医院进行移植,但遭到甲医院拒绝。

#### 法院判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滨海法庭受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并非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案涉3枚冷冻胚胎来源于刘芳和王鹏,在生命伦理上与二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刘芳和王鹏对这3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此外,刘芳与甲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胚胎冷冻是整个辅助生殖医疗活动的一部分,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冷冻胚胎的保管、使用应服务于最终的生育目的,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芳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

庭审中,王鹏同意刘芳的返还要求,并表示愿意共同抚养经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法院据此认定,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刘芳有权要求甲医院将保管的3枚冷冻胚胎返还。

#### 附条件返还胚胎

思明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权利人在享有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合法行使胚胎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定义务,对冷冻胚胎返还给个人直接占有应当严格限制。因此,法院判决,刘芳需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并由该机构代为接收胚胎,而非直接交由刘芳个人占有。

#### 相关案例:丧偶女性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建发回忆了另一起类似案件。陈燕(化名)因丈夫刘强(化名)意外去世后,希望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乙医院以配偶已死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陈燕遂将乙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对于丈夫死亡后是否允许对丧偶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我国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能当然终止。法院还指出,丧偶妇女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陈燕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为其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理应得到尊重。

最终,法院判决乙医院继续履行与陈燕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陈燕现已顺利产子,一家人过着简单平静的生活。

#### 探索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司法路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近年来,国家调整优化生育政策,有关部门提出努力形成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满足群众生殖健康需求。在此背景下,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更加便利可及,帮助更多家庭实现了生育意愿。

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制定于21世纪初,当时国家尚未调整优化生育政策,部分条款承担了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功能。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优化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完善,应当结合个案情况诠释相关法律概念,从而完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生育意愿。

厦门思明法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坚持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总原则,细化裁判规则,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些判决不仅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参考,还通过司法裁判规则创新来完善制度,以个案的方式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发展离不开立法、医疗技术标准、医学伦理规范等多方面的改革,仍需要医学界、法律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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