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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赵女士辩称,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她表示,王先生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赵女士基于结婚的目的与其共同生活,并在共同生活中像夫妻一样有一些共同花费,期间她也曾向王先生转款。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向赵女士转账汇款,侵犯了李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利。赵女士抗辩称自己并不知情王先生已婚的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这一主张。此外,赵女士以情人关系接受王先生的赠与款项,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钱款金额,在扣除赵女士转给王先生的部分后,剩余部分由赵女士返还给李女士。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且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另一方据此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赵女士。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应当同时属于双方,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配李女士可以要求第三者赵女士返还王先生赠与的全部财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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