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消息,“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一案今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认定,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并未侵犯开心人()的注册商标权。但千橡互联公司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法院认定千橡互联公司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赔偿开心人公司40万元。
在开心网的商标注册权请求方面,经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法院作出认定,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并未侵犯开心网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开心网公司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方面,法院认定千橡互联公司的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千橡互联公司作为互联网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在开心网公司通过开心网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千橡互联公司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在赔偿数额上,法院认定,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开心网()起诉千橡不正当竞争一事曾分别于去年10月28日、今年6月30日两次开庭审理,不过均未当庭宣判。
2009年5月,开心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橡互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停用域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近期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