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认罪!甘肃一男子冒充韩国艺人骗钱。在这个看连的时代,拥有一张帅气的脸庞能使人有一个好印象,后面在接触也不会被拒绝。长相英俊的马某凭着自己帅气的脸庞冒充韩国艺人进行诈骗。昨天上午,马某因涉嫌诈骗罪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我没有冒充韩国艺人,这就是一起经济纠纷。”然而在法庭上,马某对于检方的指控并不认可,甚至推翻了自己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
马某今年24岁,甘肃人。根据检方指控,2016年7月至10月间,马某化名“权在铉”,冒充韩国籍艺人与25岁的小树交友,并以投资被骗为由,骗取小树9万元。同年10月至11月,马某用同样的手段与27岁女子小刘交友,并以没钱支付房租为由,骗取小刘9万元。
“我一开始出于害怕,确实骗她们说自己是韩国人。后来确定关系后,我都跟她们说了实话,说自己是甘肃人,她们也接受了。”马某还称,检方指控其诈骗来的18万,他都给她们花了。“这个钱是我们一起花的,我用这些钱给她们买整容针、买包包。”
但小树和小刘的证词却看不出她们知道马某的真实身份,相反,二人一直以为他是韩国人。据小树称,2016年7月,她微博收到一条私信,对方自称“权在铉”,是韩国知名演艺公司的练习生,之前在北京留学,后来回韩国了。两人相谈甚欢,小树想与他见面,对方却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了。等小树回到北京,对方又主动追求。
后来两人在北京见面,“权在铉”说起中文一顿一顿的,所以小树就真的相信对方是韩国人。在“权在铉”的疯狂追求下,两人很快谈起恋爱。之后“权在铉”就借口跟她要钱,她给了钱后,对方就推托工作忙再也没与她联系。小树之后就是小刘。“他说他妈妈是韩国有名的富豪,他想跟我在一起,不想回韩国,跟妈妈闹掰了。”
法庭上,马某坚称是“经济纠纷”,他还推翻了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说希望法庭给他一个“清白”。马某自称2015年与韩国某演艺公司签有练习生合同,他每个月要发一个音乐作品给韩国的经纪人,还说自己帮人写歌有收入,但未见证据。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要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