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胡某夜班回家后猝死,年仅41岁。家属称公司让胡某长时间加班加点,几乎每月超100小时。法院认为,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随意性地、经常性地安排胡某加班,且在胡某多次向上表示“累死了、干不动了、我要休息”等情况下,不顾诉求和其身体情况,持续安排他加班,其死亡与加班有因果关系。法院判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家中猝死不属于工伤 厘清这起案件,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对工伤的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认定工伤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二是从发病到死亡不能超过48小时。 而胡某是在下班回到家里后猝死,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就无法得到工伤赔偿。 不过,即便胡某的猝死不属于工伤,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胡某在死亡前的一段时间内存在超高强度加班的情况,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无法排除胡某的死和长期加班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胡某的猝死,很可能是多种“因”带来的“果”,除了加班以外,还可能有其他原因,加班在这里起到多大的作用,难以具体衡量。胡某家属提出要公司承担30%的责任,法官衡量多种因素后,最终判决公司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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