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出生于1980年,妻子卢某出生于1977年,双方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7年颜某在KTV认识2002年生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颜某称没给过甘某生活费,都是给她买东西,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甘某表示,颜某给的钱是他们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她也向颜某转过钱,颜某曾于2020年8月给她转账50000元,要求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还给了颜某。一审法院认为,颜某在甘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以有妇之夫的身份与甘某保持三年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关系存续期间给甘某货币是一种非法给付。颜某与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颜某就案涉金额有赠与意思。对于卢某来说,夫妻共同财产遭丈夫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根据民法典,卢某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相关诉请,卢某不服上诉。近日,上海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
颜某作为成年人与比自己小22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婚外情,践踏了社会伦理,令人发指!在这种前提下的处置财产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当然无效。
颜某与15岁的甘某的不伦“恋情”难免有打擦边球之嫌,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把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有范围的提高至十六周岁,但前提犯罪人需为对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颜某与甘某的关系不符合上述规定,想要追究颜某的刑事责任恐怕很难。
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如果受到成年人的诱导或者引诱而发生关系,监护人可以依《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未成年人心智和身体不成熟,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特殊保护。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愿,性质都同样恶劣,必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谴责!
#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被驳回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那么,另一方有哪些救济方式呢?
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则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但有一点应注意,赔偿前提必须是在离婚诉讼中,或者离婚之后才可以,不离婚不能主张。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是排除在外的。
所以,本案中女方如果不离婚,难以要求男方赔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的损失,但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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