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将至,各大网络平台和实体商城、商家展开促销活动。 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也要注意产品的保质期。
近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法庭判决被告某商铺店主返还消费者货款1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今年8月,游某在阿克苏市某商店购买一瓶品牌脆肠,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元钱。 吃的时候,游某发现这块脆肠是过期食品,游某向某商店店主要求赔偿1000元损失,某商店只同意按货款的10倍支付10元。 由于协商不顺利,游某将一家商店起诉到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某商家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过期的食品,禁止销售过期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者3倍赔偿金的,增加赔偿额不足千元的,为一千元。
由此可见,本法规定的赔偿性不是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是以规范销售者行为为目的,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因此,游某主张的赔偿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游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商铺退还游某1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双方均据判决提起诉讼,某商铺店主当场退还游某1元货款,并赔偿1000元。
随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告某商铺作出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已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十倍或者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赔偿额不足一千元的增加,定为一千元。 但食品标签、说明书有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解瑕疵的除外。
法官注意:
作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销售者也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发现可能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者购买过期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愿赔偿的,应当及时保存证据,携带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潘从武通讯员古雪丽龚雅君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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