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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干部防疫严峻期盗卖1.5万套防护服_新疆公安厅发布通告 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2024-02-18 21:0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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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发布通告 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全面做好我们区域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稳定,10日,自治区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中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会严格打击以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1. 不遵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绝执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发出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且不服从劝告的;抗拒卫生防疫、医疗机构、街道办(片区管委会)、社区、村委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清洁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2. 不遵守隔离措施的行为。来自疫情重点区域或内地返回新疆的人士,以及与此类人士、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者,如未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诚实地告知;拒绝接受相关检测、家庭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

3. 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羞辱、威胁、恐吓、袭击、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故意损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等相关防护设备的;在医疗机构聚集闹事、制造混乱、没事找事等扰乱医疗秩序的。

4. 故意传播疾病的行文。明知已感染新冠肺炎或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仍然出入公共场所的;隐瞒在疫情重点地区的旅行历史、病情状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5. 哄抬物价的行为。提高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的价格的;提高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大量囤积货物,以高价销售以获取暴利,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

6. 制假售假的行为。制作、销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的;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控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混入杂质、冒充正品、质量低下的防控制品的。

7. 造谣传谣的行为。捏造虚假疫情信息,散播疫情谣言,虚报疫情的;捏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信息不真实,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方式故意传播的。

8. 利用疫情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子通信手段,以销售防疫产品、征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

9. 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捉、杀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购买、运输、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0. 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民众积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举报有关疫情防控的违法线索,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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