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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

2024-04-12 02:50 来源:网络

随着虚拟货币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全球相关犯罪交易额已飙升至206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较2020年的84亿美元大幅增长。面对司法实践中对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定性及涉案财产处理存在的分歧,亟需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及处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明确。

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辨析

当前,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观点一:仅视为电子数据。鉴于虚拟货币在我国多扮演非法货币、犯罪支付工具等负面角色,且法律无明确界定,主张不视其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2. 观点二:归类为虚拟商品。虽承认其财产价值,但因我国现行政策禁止流通,建议不视其为合法财产。

3. 观点三:视为合法财物。支持者认为,除非与违法犯罪相关,应保护持有者的财产权益。本文赞同此观点,理由如下:

(一)虚拟货币具备财物属性

1. 使用价值:不同于法定货币,虚拟货币在特定领域(如区块链证券结算、充当凭证或财产)展现独特使用价值,体现法律为新技术发展预留空间的智慧。

2. 交换价值: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凭借区块链技术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便捷交易,尤其稳定币的出现增强了其货币功能。虽我国未承认其法定地位,但其在境外市场的认可和流通赋予其客观存在的交换价值。若将其比作毒品等违禁品,忽视其价值,将导致财产损失,不利于追赃挽损。

3. 财产犯罪适用:非法取得他人虚拟货币应按财产犯罪处理,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相比,更能准确评价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二)现行法律政策未将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物品

1. 定位为虚拟商品:《2013五部门通知》明确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非货币等同。其他类似虚拟货币,如泰达币,亦属此类。民法典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为虚拟商品提供法律依据。

2. 未全面禁止交易:《2021十部门通知》仅禁止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交易,非业务性、偶发性买卖行为不在禁止之列。此外,买卖行为虽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虚拟货币本身非非法物品。

3. 民事审判实践:尽管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常被判无效,但涉案虚拟货币及交易对价未被追缴,而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返还。最高法相关判决亦表明,不涉及金融秩序破坏的虚拟货币持有具有合法性,如林木未经许可不得砍伐,但仍可合法所有。

二、以合法性视角处理涉案财产

基于上述分析,对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涉案款物,应区分情况,兼顾个人财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

(一)被害人无交易行为

如盗窃案中,被害人合法持有虚拟货币,无出售意愿。被告人非法获取密钥窃取虚拟货币,侵害其财产权。在此情况下,应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返还未转移的虚拟货币,或参照相关价格标准认定犯罪数额并责令退赔。无法确定价格的,虽不计入犯罪数额,仍应认定犯罪行为。

(二)被害人有交易行为

针对被告人利用被害人交易行为实施的涉虚拟货币犯罪,因被害人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时应注意与民事裁决协调,根据交易频次、资金来源、犯罪目的等因素,决定是否全额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没收,不再退赔被害人;若无上述情形,应视被害人过错程度,判令被告人部分或全部退赔,未退赔部分则追缴并没收。缴获虚拟货币可通过合法途径在国际市场出售,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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