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炒作虚拟货币引起的争议进行了裁决。在这起案件中,王某波委托黄某斌炒作USDT虚拟货币,但因交易平台被冻结而导致投资款无法追回,王某波遭受损失后起诉黄某斌及其朋友胡某,要求赔偿本金和利息。
一、案情概述2022年6月,王某波经胡某介绍结识了擅长炒作USDT虚拟货币的黄某斌,并在了解相关事宜后,于6月12日向黄某斌支付了27035元用于投资炒作USDT。随后,黄某斌帮助王某波在电子平台上注册了四个虚拟货币交易账户,并分多次向王某波支付了总计2794.55元的收益。
然而,同年7月18日,该电子平台由于涉嫌刑事案件被冻结,致使王某波的投资化为泡影。
在索要投资款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波将黄某斌和胡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投资款及利息。
二、庭审焦点与判决结果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黄某斌坚称与王某波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委托关系,且王某波投资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货币,因此损失应自负。胡某则表示,王某波的投资款直接支付给了黄某斌,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波明知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仍选择投资,且他可查阅自己的交易账户并已从中获取过收益。鉴于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投资其带来的损失应由王某波自行承担。此外,虚拟货币交易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故裁定驳回王某波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提示我国多部门已于2021年联合发布了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同等法律地位,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存在法律风险,一旦涉及,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在此案例中,法院不支持王某波要求黄某斌及胡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求。
作者:丁俐 李紫荆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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