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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就毛某、盛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判决,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以两万五千元罚金。
案情揭示1. 2020年底,失业人员毛某在一次夜宵聚会中结识了一位所谓的“朋友”,此人向毛某透露一项看似赚钱的“商机”——通过A软件实名注册并购买一定量的泰达币(USDT),再转至B软件卖出,并将交易记录截图提交给B软件工作人员审核,一旦通过即可获取500元佣金。
2. 然而这背后隐藏着非法的秘密。事实上,在毛某于两个软件之间买卖泰达币的过程中,B软件已经利用这些交易将其他诈骗犯罪所得进行转移,使其成为看似合法的资金来源,显然并非正当交易。
3. 毛某在得知其银行卡曾因此类活动被冻结后,意识到此事涉及违法行为及犯罪所得。然而,面对高额佣金诱惑,他非但没有悬崖勒马,反而纠集盛某共同参与,两人更进一步发展下线,采用同样手段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从中收取佣金。
法律裁决直至2021年2月,毛某与盛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五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盛某明知其行为系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仍执意为之,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以两万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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