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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张某某和汪某某控告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及虐待受监护人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于2021年11月9日下午16时左右,九江市区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不幸坠楼身亡。警方接到报案后抵达现场,在张某身上发现了遗书一封,提及他的死因可能与班主任兼语文教师邹某有关。在此之前,张某曾多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作业。教室监控录像显示,邹某在训斥张某时使用了诸如“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带有贬低性质的语言,并采取了更换座位、用手册敲击张某头颈以及罚站听课等措施。当邹某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所使用的措辞语气与对待张某时大致相当。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并未实质性背离教育目标,他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同样的严格批评教育,并非特意针对张某。张某的同班同学们能够正确认识并接纳邹某的批评教育,且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和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宣告邹某无罪。
然而,邹某在批评教育过程中未能注意到张某尚不成熟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也未能加大对张某的帮助力度并与家长有效沟通,其部分言行与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不相符。鉴于邹某存在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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