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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林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二审改判被告人陈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回顾:2024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陈林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遇到被害人闫某在路边玩手机。陈林将闫某诱骗上车并带至偏僻地段,两次欲实施强奸均未得逞。闫某为躲避侵害掉入水塘中,陈林因害怕闫某逃脱后报警,遂折断水塘边的小树用树杆多次敲打闫某身体,阻止其上岸,最终导致闫某溺水死亡。
一审判决情况: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陈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决定对陈林限制减刑。宣判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畸轻,提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为被告人陈林指定了辩护律师,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充分阐述了抗诉理由,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出示了新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罪是否准确、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进行了充分辩论。被告人陈林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审理过程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证据及检察机关二审出示的新证据,陈林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林对深夜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心生歹念,意图调戏,被朋友劝阻后仍不放弃,返回将被害人诱骗至偏僻树林处,以扼颈等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第一次强奸未能得逞后,又挟持被害人至更偏僻的水塘边,继续以扼颈手段实施强奸,并对趁机逃跑的被害人穷追不舍,致被害人因躲避侵害而掉入水塘中。陈林因恐怕罪行败露而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使用树杆敲打被害人身体致其溺亡。陈林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认罪认罚情节,但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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