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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赔偿金2万元,原因是不当解雇员工】
最近,南通一家公司因为员工提前几分钟离开工作岗位去餐厅用餐多次,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海安市人民法院最近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公司无法证明《员工管理规定》是经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因此这个相关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需要支付给王某2万元的赔偿金。(记者 万承源)
根据@九派新闻报道,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案件。据报道,高盛公司的上午工作时间是从早上8点到中午12点。然而,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共提前下班12次用餐。
高盛公司认为小王严重违反纪律,因此在12月12日向小王发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要求公司支付两万元的赔偿金,并经由仲裁委员支持了他的请求。但是高盛公司不满意,于是将此事诉至海安法院。小王辩称自己并没有影响工作,有时候只是在12点03分左右去食堂用餐。而高盛公司则认为这是早退,因为走到食堂需要五六分钟的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无法证明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也未在起诉前修正相关程序,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鉴于此,法院判决高盛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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