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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进隐形加班套路如何维权_踩进“隐形加班”套路,劳动者如何维权?

2024-04-28 14:5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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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进隐形加班套路如何维权_踩进“隐形加班”套路,劳动者如何维权?

踩进“隐形加班”套路,劳动者如何维权?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隐性加班”和“离线休息权”的概念。“隐性加班”一词所指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被选入“2023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这在全国范围内是首次在司法文书上明确界定了“隐性加班”的问题,并首次明确了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性加班的相关认定标准。

“隐性加班”指的是员工在休息时间仍需完成工作任务,通过互联网和通信软件进行无时无刻的加班。这种情况将工作时间和私人时间完全混淆,而员工无法获得相应的加班报酬,使得许多职场人士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被迫加班”的境地。例如,“5000元的月薪,却有46个工作群”的现象揭示了用人单位在制定加班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加班审批制度”并不能成为无需支付加班费的理由。张某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后端开发工程师,他与公司签订的标准工时制度协议规定,如员工需要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并得到公司批准,未经审批的加班不算加班。然而,每逢周五下班后,张某所在的部门领导都会要求全体员工参加长达一小时的部门总结会议。张某因此诉诸法律,索要延时加班费。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他是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的延时加班,而非个人自发行为。尽管公司试图以其实行的“加班审批制”作为抗辩理由,但无法否定张某的加班是由公司安排的事实。张某系按公司要求提供了延时加班劳动,故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延时加班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洪辰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现实中,一些企业常以“加班审批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因此,即使劳动者未经加班审批程序,只要他们能证明加班是受单位安排的,也可被视为加班,单位仍需支付加班费。

董洪辰指出,目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分为两种情况:“制度性加班”和“指令性加班”。前者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本身就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无需另外举证加班时间;后者则是指用人单位明确通知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依从单位或部门领导安排进行加班,直属领导或部门领导代表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权,这种安排同样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无需劳动者再单独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加班审批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经营成本以及合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但有些用人单位却滥用这一制度设置门槛,甚至以此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这类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董洪辰表示。

安排加班超出法定上限,构成违法

某科技公司在王某入职之初就安排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并按照要求提供劳动,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有一次,王某因身体不适拒绝公司周末加班的要求,公司随即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王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规定,除非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或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超过1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在此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安排王某的工作时间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上限,构成了违法加班安排。王某拒绝加班的行为是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以王某违纪为由解雇他的决定显然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为了确保劳动者享有充足的休息和休假权利,劳动法明确定义了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罚款。自2021年8月以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超时加班问题展开了集中排查和整治行动,对相关单位发出整改命令并处以罚款。即便部分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但在非特殊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擅自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间超过法定加班上限,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周末到岗“值班”应视作“加班”

韩某是一名幼儿园教师,平日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考虑到家长的需求,幼儿园每个周末都会安排一位教师值守,负责照看合并成一个班级的孩子们。2023年1月,韩某离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支付其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幼儿园安排韩某周末“值班”,但实际上他在值班期间的工作性质、内容、时间和劳动强度与日常工作并无差异,因此依法确认韩某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并判决幼儿园向韩某支付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

董洪辰介绍称,关于值班是否应支付费用以及如何支付费用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值班津贴。在这起案件中,尽管幼儿园安排韩某周末“值班”,但其在值班期间所做的工作与其本职工作性质相同,幼儿园将周末在园的所有孩子合并成一个班级进行管理,韩某的实际工作强度与正常上班无异。因此,韩某周末到岗实质上属于加班,幼儿园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法官提醒,虽然“值班”和“加班”仅一字之差,都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的额外工作,但两者间仍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用人单位不得以“值班”为借口安排劳动者加班。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求,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是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值班任务,但在值班期间可以适当休息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诉求,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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