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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应成为普法重地_普法时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25-02-24 13:5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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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 案情回顾

付某带女儿小丽到儿童眼科门诊部就诊,接诊医师殷某对小丽进行了查体和诊疗。随后,付某认为殷某的医疗行为不当,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在投诉结果尚未出具时,付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侮辱性的视频、文字及图片,贬低殷某,内容包括“儿童眼科主任殷某专家,没责任心、没医德,害了我的女儿,你这辈子害过多少人?还有没有公平公正可言?不近视都变近视”等。殷某随后发出律师函,要求短视频平台下架相关侵权视频,平台立即删除了付某发布的视频。殷某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利用互联网短视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认定和救济问题。付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侵权言论,对殷某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毁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殷某医疗水平和医风医德的社会评价度降低,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某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殷某发出的律师函后,及时采取了删除侵权视频的合理措施,避免了侵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平台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付某在其短视频账号上发布道歉视频,向殷某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殷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捏造、歪曲事实;

2.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结语

综上所述,付某发布诋毁他人的视频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例提醒公众,在表达意见或进行投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名誉,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辞或散布不实信息。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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